邓学明律师亲办案例
欧阳白芳诉毕绍潜离婚纠纷案
来源:邓学明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11-03
浏览量:821

欧阳白芳诉毕绍潜离婚纠纷案



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 




  原告:欧阳白芳。
  
  委托代理人:陈某,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  
   
  被告:毕绍潜。
  
  原告欧阳白芳诉被告毕绍潜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受理后,依法由审判员刘权独任审判,于2008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欧阳白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红、被告毕绍潜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  
  原告起诉称:原、被告于1994年10月经别人介绍相识,随后开始恋爱和同居生活。2000年1月18日生育女孩,取名毕雪莹。双方于2006年8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。原告与被告结婚后,双方没有建立夫妻感情。被告对原告毫不关心,双方常常吵架,有时还打架,彼此之间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,感情日益淡薄。去年底,原告发现被告染上吸毒,虽经原告和家人多次劝说,并强制戒毒,但被告屡教不改,继续吸毒。由于被告吸毒,造成原、被告经常发生吵闹。被告只顾吸毒,对家庭、小孩和原告不闻不问,直接造成原、被告夫妻感情破裂。现原告认为婚姻已名存实亡,依照我国《婚姻法》第32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,特请求法院判令原、被告离婚。由于被告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,对小孩的教育成长不利,故女孩应判归原告抚养比较适合。
  
  被告毕绍潜答辩称: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原告和我相识、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我没有异议。但对于原告所陈述的双方感情不好的情况我却有不同意见。事实上,我和原告之间的感情一直都很好,我也一直都很关心原告、女儿及家庭。我确有吸毒的恶习,就因为吸毒可能影响了规定感情,但我现在正在接受强制戒毒,也在努力改造自己,几个月后我就能重返社会,届时,我会认真履行我作为一个丈夫、父亲的责任,请原告给我一个机会。因此,我不同意与被告离婚。
  
  经审理查明,原、被告于1994年10月经别人介绍认识,之后开始恋受及同居生活。同居生活期间,原告于2000年1月18日生育子女一名,毕雪莹。2006年8月8日,原、被告双方到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。被告由于吸毒,于2001年被强制戒毒三个月,于2003年再次吸毒被公安机关送劳动教养二年,2007年12月1日,又由于吸毒而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6个月,至今仍在强制戒毒期间。在原、被告同居及登记结婚后,双方曾多次因为被告的吸毒问题产生矛盾,影响了夫妻感情。在被告被第三次强制戒毒后的2007年12月20日,原告以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起诉成讼。在本案诉讼期间,被告为搞好夫妻关系,提出了搞好夫妻关系的具体措施为:自再次接受强制戒毒后,在管教干部的教育下,已经认识到吸毒是对家人和自己最严重的伤害。我大约于2008年6月份就可以完成戒毒程序回归社会,我向原告保证,我会决心戒掉毒瘾,走出戒毒所后不再染上毒瘾,努力工作,多挣钱,使一家人都能过上好日子。多关心原告和女儿,供女儿读书,对原告的合理要求尽量去满足,做一个好丈夫、好父亲,与原告一起共同建立幸福家庭。另查明:原、被告婚后没有购置共同财产,亦没有因共同生活而与他人发生债权、债务。
  
  本院认为:原、被告在多年前已经相识、相恋并同居生活,婚姻基础好,在同居期间,生育了子女,更曾进了双方的感情。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恋爱同居生活后,原、被告于2006年8月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,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,虽然被告再次吸毒,对夫妻感情有所影响,但被告在接受强制戒毒后已认识了自己错误行为的危害性,并决心予以改正,夫妻感情是向好的方向发展的。在本案诉讼期间,被告又提出了搞好夫妻关系的具体措施,因此,有理由相信,原、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。原、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多年的夫妻感情,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,打消离婚念头,共建和睦幸福家庭。为此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  
  不准予原告欧阳白芳与被告毕绍潜离婚。
  
  本案受理费150元,由原、被告分别负担75元。
  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以上内容由邓学明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学明律师咨询。
邓学明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
帮助过39好评数5
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新天地中心C栋1607房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邓学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01*********379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广东-广州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7号富力新天地中心C栋1607房